外觀專利和著作權(版權)的區別
在設計領域,不論是工業設計,還是UI設計都跟圖形、外觀相關,就如我們自己(自然人)一樣,擁有投票權、姓名權、財產權等很多權力,每一件作品,不論是3D還是平面UI,既有申請版權的權力,也有申請外觀專利的權力,所以在實踐中和理論上當兩者客體相同時,是否予以雙重保護以及發生沖突時如何解決分歧較大。
首先從保護對象來講,外觀專利是指對產品的形狀、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、圖案的結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;版權的保護對象更偏向保護文學、藝術和科學領域內,擁有獨創性且能以各種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。兩者都是能夠加以復制的智力成果,而產品包裝或外觀因涉及美感的創造(特別是圖案的設計及構思),因此與版權產生了一定程度的重疊。
比如下圖從左到右,左邊的具有特殊外型的椅子可以申請外觀專利,中間經過設計抽象化,具有美感的Icon可以申請版權,最右側椅子的設計稿本身就帶有著作權(天生的)。
其次從保護期限角度看,外觀專利的保護期為自申請之日起15年,且不能續展。而著作權則要長的多,期限為作者的有生之年,再加去世后50年時間;法人作品及職務作品的著作財產權部分保護期限為50年。
總之,外觀專利和版權有種種不同,但從知識產權保護的角度,兩者其實可以互為補充。譬如申請外觀專利的產品還申請版權,以便保護作品在各種產品及宣傳渠道的創造保護,而不限于該項產品本身。而對于平面作品來說,如果應用在產品包裝上時,還可以申請外觀專利來取得更有力的保護。